公告日期:2019-08-01
公司监管部发 2019 监管 129 号
当事人:
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坤科技),注
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南山科技园高新南七
道风华科技大厦 501。
郭明鹏,男,1982 年 01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
陈恒树,女,1985 年 10 月出生,公司时任董事、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智坤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18 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郭明鹏占用公
司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255.20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24%。 截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全
部归还。
二、违规担保
2017 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郭明鹏累计
提供担保 2 次,担保金额合计 558.67 万元,占 2016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8.96%。针对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已载
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担保发生时均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8 年,你公司将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1500 万元从募
集账户专户中转至基本账户,未按照规定实行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你公司未经审议程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资金 975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65%,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未及时披露重大影响诉讼
2018 年,你公司发生诉讼 13 起, 涉案金额合计 1004.07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1.46%。你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诉讼,截至目前部分诉讼仍未补充披露。
智坤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披细则》) 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
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
治理违规和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郭明鹏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4.1.4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恒树未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坤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郭明鹏、陈恒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披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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