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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8-01 19:14: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1

公司监管部发 2019 监管 129 号
当事人:
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坤科技),注
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南山科技园高新南七
道风华科技大厦 501。
郭明鹏,男,1982 年 01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
陈恒树,女,1985 年 10 月出生,公司时任董事、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智坤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18 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郭明鹏占用公
司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255.20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24%。 截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全
部归还。
二、违规担保
2017 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郭明鹏累计
提供担保 2 次,担保金额合计 558.67 万元,占 2016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8.96%。针对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已载
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担保发生时均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8 年,你公司将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1500 万元从募
集账户专户中转至基本账户,未按照规定实行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你公司未经审议程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资金 975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65%,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未及时披露重大影响诉讼
2018 年,你公司发生诉讼 13 起, 涉案金额合计 1004.07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1.46%。你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诉讼,截至目前部分诉讼仍未补充披露。
智坤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披细则》) 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
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
治理违规和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郭明鹏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4.1.4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恒树未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坤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郭明鹏、陈恒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披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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