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8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7511 证券简称:艾利艾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艾利艾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邮件形式送达的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 年西预民字第 16626 号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林卓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艾利艾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4-013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告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原告认
为其未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亦未向他人提供授权参加该次股东大会。原告请求确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事实及理由,公司认为:
(1)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相关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其中,原告持股比例仅为 0.62%,公司不存在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2)原告委托他人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为其本人签署并由其本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邮件形式送达的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 年西预民字第 16626 号文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踪诉讼进展情况,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4-013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 年西预民字第 16626 号文书》;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北京艾利艾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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