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关于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3 第 01193 号
致: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何潇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志豪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26,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持有表决权数 26,100,000 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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