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eJun (ZhuHai) Law Offices
关于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邱小飞律师、赵瑜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3.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岀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上述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在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
213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共持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岀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己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