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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15:57:04 股吧网页版
三意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22


证券代码:837545 证券简称:三意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1月22日一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
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
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且完成验资后的十个
转让日内,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发行电子化系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报送备案文件。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依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的附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存在未配合主办券
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主办券商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
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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