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意楼宇”)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9年6月3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下发的《关于三意股份股票发行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对公司及投资对象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且完整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文件、复印件或书面说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文件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或资料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且均未被有关权力部门撤销或书面认定无效;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反馈意见》的回复文件,随其他回复材料一并上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词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释义相同。
正文
《反馈意见》3: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有误,请律师进一步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并重新发表意见及披露。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对三意楼宇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重新发表意见及披露如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及《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共向2名投资者合计发行股份250万股,具体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认购方名称 认购股份数
1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50,000
2 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50,000
1、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对象苏州科达提供的《营业执照》《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查询苏州科达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对象苏州科达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660,公司股份总数为360,349,220股,属于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符合《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昆山高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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