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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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公司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
南路 1666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19.9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19.9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19.9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19.9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19.9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19.9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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