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5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1655 号港华大厦 16F
释 义
公司、发行人、汉瑞森 指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东吴证券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
《定向发行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业务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法》 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说明书(确定 指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对象修订稿)》 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确定对象修订
稿)》
浙江万安 指 浙江万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川七号 指 深圳富川七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汉瑞森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修订稿)》(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定
向发行说明书(确定对象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现本所就发行人确定发行对象及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情况在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出具《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均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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