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5
关于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志科技”、“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前次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时,创志科技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杨振慈、游言栋、胡一弘、郝明骋、滑盛钧、李伟、黄王琥、杨韵琪。其中,杨振慈为辅导项目负责人,杨振慈、游言栋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辅导期间,辅导小组包括杨振慈、游言栋、胡一弘、郝明骋、滑盛钧、李伟、黄王琥、杨韵琪,辅导人员没有发生变动,以上辅导人员均为东方投行正式员工,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从事辅导工作必备的资格和能力,且不存在同时担任四家以上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的情况。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的辅导时间为 2022 年一季度。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通过组织辅导对象及其他中介机构召开中介协调会、进行专项讨论、与辅导对象进行当面及邮件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内,东方投行和创志科技勤勉、努力、积极执行辅导工作。在创志科技的积极配合下,东方投行积极组织对创志科技主要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对《公司法》、《证券法》等证券法规、证券知识的学习。在日常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辅导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通过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细则等专题培训,使公司相关人员熟悉公司发行上市后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公司行为规范。东方投行会同其他中介机构继续对公司进行详尽、深入的尽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排中介机构协调会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式并督促公司进行解决。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分别配合东方投行对创志科技报告期内的销售情况、采购情况、资金流水情况、公司治理、股东适格性、重大合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等情况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并指导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会计体系。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经过前期辅导,辅导对象通过与辅导机构积极沟通和探讨,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逐步落实。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辅导机构的积极努力下,辅导对象在公司日常经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都进一步改善。伴随着第二期辅导工作的继续开展,东方投行辅导小组将会继续根据首发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辅导对象的规范化运行进行提供辅导意见,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意见并帮助辅导对象进行整改,确保辅导对象的常态化经营满足首发上市的要求。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东方投行辅导小组仍然由杨振慈、游言栋、胡一弘、郝明骋、滑盛钧、李伟、黄王琥、杨韵琪组成。辅导小组将继续通过组织安排辅导对象的管理层人员在日常企业经营过程中逐渐熟悉了解完善的内控制度,整理并传达最新的证券市场动态和监管政策情况,加深辅导人员对于上市最新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理解,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可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梳理、整改、监督,以帮助辅导对象进行满足首发上市要求的合规化管理和经营。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之辅导机构签章页)
本期辅导人员签名:
杨振慈 游言栋
胡一弘 郝明骋
滑盛钧 李 伟
黄王琥 杨韵琪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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