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837564 证券简称:创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补
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
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原则
第六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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