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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11 15:36:49 股吧网页版
东白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11


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4月9日第一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
第六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负责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年度报告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年度报告内容的编制分工、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年度报告的统稿、年度报告的形式审查,负责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年度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报告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年度报告内容的编制分工编制年度报告的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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