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570 证券简称:东白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东白山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
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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