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7577 证券简称:宁波科达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需要
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
统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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