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1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837578 证券简称:申大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民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建根、张福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陆永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巍、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MARK ANDREW WALKER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巍、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07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被告二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一因 SX11 项目需要,选定原告作为零件供应商,为
此,被告一与原告在 2017 年就 SX11 项目的 CNSL、IP、PHEV 三个子项目分别
签署了三份《定点意向书》。合同对于原告供应产品单价、模/检具费用及分摊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模/检具等费用按照 3 年 30 万分摊在产品单价中,如分摊未完成,则剩余模/检具费用在 2 年内支付给原告。
2017 年 10 月,被告一通知原告暂停项目所有工作。经原告与被告一多次沟
通确认,被告一明确告知合同停止履行。被告一同意与原告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进行商谈,但提出仅按原告成本的 7 折进行结算。原告为履行合同,实际产生了大量成本,且合同预期收益均无法实现,被告一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依法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悖,应当予以再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民申1118 号)。
原告再审请求:
1、请求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9 日作出的(2019)沪
01 民终 1133 号判决第一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判令原审被告一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再审申请人人民币 7,656,990元(已扣除二审判决后原审两被告自动支付的 4,425,600 元),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悖,应当予以再审。
公告编号:2020-007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6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起诉进行立案,并于2018年 9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 0115 民初 45054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立案受理了本案,2019 年 5 月 9 日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 01 民终 1133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收到上述民事判决结果后,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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