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公告编号:2024-037
证券代码:837601 证券简称:天瑞电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拟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4-037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利于促进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罗琦
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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