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37601 证券简称:天瑞电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公示情况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彭韬、杨宏江、闵文杰、涂善军、张翔、刘红斌、陆艳青和赵耀等 8 名员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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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eeq.com.cn)披露的《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36)。上述激励对象提名已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激励对象进行了
公告编号:2024-041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的 8 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名认定激励对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彭韬、杨宏江、闵文杰、涂善军、张翔、刘红斌、陆艳青和赵耀等 8 名员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并结合相关事实,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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