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0
(申昆法意第2016063-1号)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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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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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2月出具《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特殊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未分配利润为负,且2015年度存在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形。(1)请公司补充披露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分配利润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决议情况、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分配金额、分配金额确定的依据、股东实际领取情况、依法应分配的金额和超额分配的金额以及后续的归还情况。(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公司超额分配利润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股东归还超额分配利润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充足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前述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形是否进行追溯调整、是否影响公司股改时的净资产数额、是否影响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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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分配利润及股东归还超额分配利润的事项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公司超额分配利润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当时适用的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到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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