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0
(申昆法意第2016063-2号)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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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2月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问题一:报告期内,经审计调整,2014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6,838,369.41元;2015年度公司存在超额分配利润情形。请公司:(1)补充披露2014年度审计调整的具体原因。(2)补充说明并披露分配利润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决议情况、当期可供分配金额、分配金额确定的依据、依法应分配的金额和超额分配的金额。(3)补充披露股东(大)会对超额分配利润部分追认的决议公告。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对利润分配依据的合法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1)补充披露2014年度审计调整的具体原因。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会计师的说明,公司2014年度审计调整的具体原因为:
①公司纳税报表以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会计师根据会计准则,在收到安装完工确认单,即风险报酬转移,销售实现后确认收入,据此收入确认原则相应调整2014年及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影响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22,266,650.17元。
②公司股改前没有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师重新确定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2014年末补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6,704,357.42元。
③会计师依据税法调整2014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期收款发出货物方式下,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时间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影响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2,785,579.65元。
④汇兑损益、工资、利息等跨期费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影响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4,065,356.63元。
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未审数28,983,574.46元,经审计调整,未分配利润审定数为-6,838,369.41元。如下表所示: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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