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1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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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23 第 80 号
致: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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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安徽威龙再制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山西路 128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与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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