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拓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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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拓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拓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拓普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前,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拓普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在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南湖路 88
号拓普药业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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