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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4 15:32:39 股吧网页版
文昌科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6 月 3 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39),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准时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6,529,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0%。

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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