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6 号
关于对刘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刘建,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股份)收购人、董事长。
经查明,刘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0 月 31 日,刘建、四川雅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
瑞宝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曾尚成控制)、张红兵、赵永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股东大会表决保持一致,如有分歧将按照刘建意向表决。上述事项导致瑞宝股份实际控制人由曾尚成变更为刘建,构成对挂牌公司的收购。刘建未能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补充披露。
收购人、董事长刘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和律师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刘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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