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联储证券
关于世纪优优(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联储证券作为世纪优优(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挂牌公司提交的《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73),世纪优优(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优优”或“公司”)对 2022年、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公司应就上述事项对 2022 年、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更正,并披露审计机构对于 2022 年、2023 年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 由于世纪优优无法按时完成 2022 年、2023 年年度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及附注的编制工作,故无法在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同时,同步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及附注。 由于审计机构尚未针对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说明文件或鉴证报告,故无法及时披露审计机构对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文件,特此说明。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二条,“挂
牌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可能会受到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第十一条第四款,“挂牌公司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或专项鉴证意见”,第十二条“挂牌公司不能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或专项鉴证意见的,应单独披露“提示性公告”,就无法及时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进行说明,并应当在该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相关意见的披露。”如挂牌公司未能在两个月内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或专项鉴证意见,可能会受到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的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公司存在的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联储证券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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