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4
证券代码:837667 证券简称:益生康健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与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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