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7678 证券简称:园禾方圆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北京园禾方圆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园禾方圆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园 禾方圆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
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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