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8
得安律意字(2022)第 0511 号
关于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Tianjin Dean Law Firm
中国.天津 二零二二年五月
得安律意字(2022)第 0511 号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实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
得安律意字(2022)第 0511 号
统披露平台上发布了《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釆取现场方式,由公司董事长林其海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召开程序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得安律意字(2022)第 0511 号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000, 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出的
《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釆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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