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 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章 违规担保的监督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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