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 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业务办理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七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和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
起 6 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
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 8 位,小数位不能超过 6 位。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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