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融成智能 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监督管理、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
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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