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
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发布,也可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统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拟披露信息经证券公司事前审查后,由证券公司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证券公司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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