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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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2〕 90 号
关于对北京博鹏北科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博鹏北科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博鹏或
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一区方兴大厦十层东
侧 1001 室。
董海兵, 收购人。
周春林, 公司董事长。
杨刚, 公司董事会秘书。
孙微, 公司股东。- 2 -
经查明, ST 博鹏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收购信息披露违规
2017 年 6 月 22 日, 董海兵与 ST 博鹏实际控制人周春林、
杨刚签订《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 约定周春林、 杨刚将其所持
ST 博鹏 100%的股份以 1,580 万元的价格分批次转让给董海兵。
上述协议签署后, 董海兵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ST 博鹏未及时披露法律意见书。
二、 股份代持
杨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 11 月 14 日向董海兵指定的
第三方孙微转让 100 万股和 80 万股, 周春林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11 月 27 日、 11 月 30 日向孙微转让 100 万股、 100 万
股和 20 万股。孙微合计持有 ST 博鹏 400 万股, 持股占比为 25%,
其所持股份为代董海兵持有, 构成股份代持且至今未能还原。 ST
博鹏未及时披露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
收购人董海兵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
法律意见书,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3 日发布,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海兵与孙微约定股份代持, 导致 ST 博鹏
股权不清晰,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 3 -
12 月 26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ST 博鹏未及时披露法律意见书, 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未及时披露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 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周春林、 董事会秘书杨刚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
如下决定:
对 ST 博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海兵、 周春林、 杨刚、 孙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规
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特此告
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4 -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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