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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29 18:46:1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博鹏北科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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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2〕 90 号
关于对北京博鹏北科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博鹏北科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博鹏或
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一区方兴大厦十层东
侧 1001 室。
董海兵, 收购人。
周春林, 公司董事长。
杨刚, 公司董事会秘书。
孙微, 公司股东。- 2 -
经查明, ST 博鹏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收购信息披露违规
2017 年 6 月 22 日, 董海兵与 ST 博鹏实际控制人周春林、
杨刚签订《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 约定周春林、 杨刚将其所持
ST 博鹏 100%的股份以 1,580 万元的价格分批次转让给董海兵。
上述协议签署后, 董海兵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ST 博鹏未及时披露法律意见书。
二、 股份代持
杨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 11 月 14 日向董海兵指定的
第三方孙微转让 100 万股和 80 万股, 周春林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11 月 27 日、 11 月 30 日向孙微转让 100 万股、 100 万
股和 20 万股。孙微合计持有 ST 博鹏 400 万股, 持股占比为 25%,
其所持股份为代董海兵持有, 构成股份代持且至今未能还原。 ST
博鹏未及时披露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
收购人董海兵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
法律意见书,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3 日发布,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海兵与孙微约定股份代持, 导致 ST 博鹏
股权不清晰,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 3 -
12 月 26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ST 博鹏未及时披露法律意见书, 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未及时披露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 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周春林、 董事会秘书杨刚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
如下决定:
对 ST 博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海兵、 周春林、 杨刚、 孙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规
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特此告
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4 -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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