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1
证券代码:837725 证券简称:添庆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添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夏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添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丽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上海兴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灿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滕嫔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张晴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6 月 14 日,原告(被上诉人,下同)夏添(甲方 1)及案
外人李某(甲方 2)与被告(乙方)及被告(上诉人,下同)原法定代表人刘军(丙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被告以 3,000,000 元的金额受让原告及案外人李某持有的上海盈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量公司”)股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150 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完成
且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 30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 150 万
元。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将按甲方 1、甲方 2 的持股比例分别支付相应款项。”同年 6 月,上述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甲方 1)及案外人李某(甲方 2)与被告(乙方)签订《转让协议(一)》,该协议约定:“……4.1 经过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 300 万
元。其中,甲方 1 持有的公司 80%股权作价人民币 240 万元,甲方 2
持有的公司 20%股权作价人民币 60 万元。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应为乙
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且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无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向甲方 1 和甲方 2 支
付其他任何费用。4.2 乙方分三期向甲方 1 和甲方 2 支付股权转让的
对价:第一期: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1、甲方 2
支付应付股权转让款的 50%,即:向甲方 1 支付 120 万元,向甲方 2
支付 30 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完成且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
30 天内,乙方向甲方 1、甲方 2 支付应付股权转让款的 50%,即:向
甲方 1 支付 120 万元,向甲方 2 支付 30 万元……”。
2015 年 8 月 27 日,被告分 6 笔共计向原告支付了 1,200,000
元,分 2 笔共计向案外人李某支付了 300,000 元。2016 年 9 月 12 日,
案外人盈量公司向原告账户汇入 300,000 元,用途为“借款”。庭审后,盈量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该 300,000 系代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016年9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兴灿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二)》。同年 9 月 21 日,案外人李某与第三人兴灿公司、第三人张晴怡分别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盈量公司 80%的股权,案外人李某将其持有的 19%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第三人兴灿公司,案外人李某将其持有的盈量公司 1%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第三人张晴怡。9 月 21 日,盈量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方案。决议中将股权作价“0”元的原因描述为:“因公司亏损”。原告及案外人
李某作为股东在决议上签字。2017 年 2 月 20 日,盈量公司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将原股东夏添、李某,变更为兴灿公司及张晴怡,法定代表人由夏添变更为兴灿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嫔嫔,监事由李某变更为张晴怡。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夏添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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