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0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 青岛
青大三路 8 号保利中心 12-15 层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董事会发布了《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贵公司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69-13 号奥海文创
中心青岛盛世奥海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勇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82.80 万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9.43%。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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