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3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7734 证券简称:普友股份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彰武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清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清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晏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钞智博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协议共同设立普元公司,原告评估设备出资 450 万元,被告普友出资人民币 550 万元,由原告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后因原告经营不善造成普元公司亏损,经全体股东协商对普元公司进行清算解散。期间原告赵树清认为作为股东的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以合伙纠纷向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事实 310 万元。
公告编号:2021-001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10 万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受托处理转让原告机器设备的款项 20 万元。
3.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股东起诉另一股东,就基础法律关系适用合伙纠纷,属于认定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其次其要求被告赔偿其 310 万各项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现该案原告已撤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收到彰武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9 日作出的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申请自行撤诉,法院予以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存在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现原告已撤诉,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任何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1-001
《(2020)辽 0922 民初 2250 号》
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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