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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31 17:09:44 股吧网页版
普友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31

关于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5 月

法律意见书

关于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说明,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了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资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予以公告,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9:00 在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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