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7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7736 证券简称:永乐文化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建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建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雯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被告 1)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晓智、叶佳媛、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2)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波
公告编号:2021-008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晓智、叶佳媛、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3)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晓智、叶佳媛、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原告、被告 1 及案外人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方共同签订《关于钜星永乐演艺私募投资基金之合作投资协议》。2017 年 8 月,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原告以钜星永乐演艺私募基金募
集的资金与被告 1 组成投资联合体,以被告 1 名义投资于联合体选定的投资项
目,并分享投资收益。合作投资项下的投资期为两年,自原告将募集的投资本 金缴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计算。
2017 年 9 月 6 日,原告依约将通过钜星永乐演艺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共
计人民币 184,933,100 元缴付至共管账户,根据协议约定,投资期应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到期。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被告 1 回函,协商还款时限,承诺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分期归还投资本金及收益。
由于承诺期满后,被告 1 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沟通未果,故予起诉。(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返还剩余出资本金人民币 171,643,1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人民币 24,195,413.91 元;
3、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00元、保全费5,000.00 元、保全担保费以及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9 月 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2 民初 809 号”
公告编号:2021-008
《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1 日作出
的“(2019)京 02 民初 8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剩余出资本金 168,047,293.69 元;
二、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收益(以出资本金 184,933,100 元中的未
返还部分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至出资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6%
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的欠付收益为 26,079,475.25 元);
三、北京春秋永乐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