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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4

关于对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乐文化),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 33 号 1005。
杨波,男,1974 年 7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
制人。
王仞,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实
际控制人。
经查明,永乐文化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及进展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11 月 27 日, 永乐文化因与钜洲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简称:钜洲资产)存在投资协议纠纷,被钜洲资
产起诉, 要求其返还投资收益等合计 194,374,688.2 元, 该案
涉及诉讼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的
32.83%。 永乐文化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
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后于 2020 年 4 月 9 日补充披露。2020
年 9 月 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的决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1 年 7 月 7 日补充披露。
二、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20 日,永乐文化董事长杨波和董事会秘书
王仞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24,008,4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
总股本的 39. 52%。上述股份司法冻结全部行权可能会导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永乐文化未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后于 2021 年 7 月 7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永乐文化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股权司法冻结
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
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杨波、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仞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永乐文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杨波、董事会秘书王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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