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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2 17:44:38 股吧网页版
永乐文化: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券代码:837736 证券简称:永乐文化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4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4 月 1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 号 1005。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0-008

一、未充分披露与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投资联合体承担的义务与风险

2017 年 9 月,公司发布成立投资联合体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与钜洲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组建投资联合体进行项目投资,钜洲拟以钜星永乐演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钜星私募)募资 2 亿元,以永乐文化的名义投资于联合体选定的投资项目并分享投资收益。

经查,公司与钜洲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中约定,在收益分配时,“永乐文化向钜洲分配至分配金额达到钜洲的实际出资金额;如果全部投资收益无法覆盖钜洲的全部出资本金,则差额部分由永乐文化补足”。但公司在 2017 年 9 月的公告中未充分披露所承担的返还出资本金义务及风险。

二、未及时披露出具承诺函事项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向钜星私募出具《关于投资项目回款方案的承诺函》,
约定还款期限,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出具该承诺函事项。

三、未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兑付基金收益的风险

2019 年 8 月,钜私募到期,公司未能清算、兑付基金收益,并最终未能与
投资人就后续资金兑付方案达成一致,但公司未能及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8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及时完成整改,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管理层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56 号)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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