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4
公告编号:2019-031
证券代码:837739 证券简称:泰山股份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卞志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继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巧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凌,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蔡勋和,公司项目经理(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山工程”)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签订《园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建设位于齐河县的“齐河城南新区海绵城市景观工程(体育公园体育场项目)”,工作内容“包含体育场的建设、体育设施的
公告编号:2019-031
安装”。合同签订后,泰山工程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东方园林却一直未按合
同规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泰山工程所承建工程已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竣工,双
方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共同组织了竣工验收,所建体育公园项目也早已投入使用
并向市民开放,但东方园林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东方园林给付工程款 7,274,871.57 元及违约金(以被告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依据:与被告东方园林签订《园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建设位于齐河县的“齐河城南新区海绵城市景观工程(体育公园体育场项目)”,工作内容“包含体育场的建设、体育设施的安装”。合同价款双方暂定总额为15,836,402.22 元(含税),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月进度付款支付上月已完成产值的 70%,验收完毕后支付到承建方已完产值的 80%;结算后三个月支付至审核结算额的 90%,余额等保修期满,东方园林根据保修责任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扣减保修费用后,无息支付给承建方泰山工程。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 月 23 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 1425
民初 3616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东方园林给付原告泰山工程的工程款 7,118,840.28 元;
2、被告东方园林赔付原告泰山工程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3、被告东方园林给付原告泰山工程因诉讼保全支出的担保费用 8,000 元。
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共计 36,362 元,由被告东方园林负担。
本次诉讼一审结束,被告东方园林提请上诉,等待二审。
2019 年 4 月 28 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 14 民终
738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9 年 5 月 31 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 1425 执 1084
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7,118,840.28 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36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诉讼保全担保费用 8,000 元,承担案件执行费 480 元,承担案件执行费 63,216
公告编号:2019-031
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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