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37743 证券简称:乐众信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海宁乐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宁乐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它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推定关联人。除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公司董事会对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本条(一)中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票挂牌之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票挂牌的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推定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该等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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