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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3 15:30:49 股吧网页版
宏天信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公告的《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方式、日期和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北
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市长大厦 8 层 0809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黄波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8,183,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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