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2)第20220524号
致: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等议案。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苏州创捷传媒
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
干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2〕97 号),为向公司股东提供参会便利,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线上会议(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和“腾讯会议 APP”
(线上)同步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毛小松先生主持。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815,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000,000 股)的 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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