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5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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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达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该等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法律意见书
不得将其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宗琦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8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董事会秘书和监事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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