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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5 18:30:48 股吧网页版
狮华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837778 证券简称:狮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全体发起人依法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原名为“上海狮华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狮华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盖章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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