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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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狮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
式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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