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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7 19:01:12 股吧网页版
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7

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誉物流”或“股份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宝鸡华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重点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在自建楼房顶上搭建广告设施,并将上述广告牌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发布广告,公司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没有在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说明公司搭建广告设施并出租给第三方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需要获得广告业务许可、公司需要办理的相关许可及备案手续、公司未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所采取的的规范措施及进展情况。(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主管机关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公司前述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说明公司搭建广告设施并出租给第三方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需要获得广告业务许可、公司需要办理的相关许可及备案手续、公司未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所采取的的规范措施及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部分自建楼房顶上搭建了广告牌,并将上述广告牌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发布广告,涉及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和发布两个方面。

1)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规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五条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在报告期内,公司在部分自建楼房顶上搭建了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报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列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内,报经宝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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