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2
江苏黑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清算资、减资、解散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江苏黑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黑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南京高新区丽景路 2 号研发大厦 A 座 15 层,邮政编码为
21006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8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设计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先遵循自行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一当事方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满足客户需求 实现员工理想 合理股东回报。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研发;能源装备托管服务;电力需求侧管理、售电服务;智能电力装备、新能源装备、信息通信网络设备、工业物联网远程监测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信息传输通道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电力设备及材料的成套销售和安装服务;电力工程规划设计、安装建设、试验检测服务;国际电力用户技术培训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48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由股东全部持有。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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