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3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7798 证券简称:九合环境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永康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庭作
出民事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之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胡晓斌
公告编号:2024-01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建设单位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0 月 30 日,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了《古山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与风貌提升 EPC 工程(项目包一) 施工合同》与《古山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与风貌提升 EPC 工程 (项目包四)施工合同》,约定将古山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与风 貌提升 EPC 工程的项目包一和项目包四发包给原告施工,由浙江工业大学工
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浙工大设计公司”) 承包设计。2020 年 6 月 18
日,被告又就上述工程的项目包一和项目包四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确认项目包一的合同优惠率为 11.2%、项目包四的合同优惠率为 10.95%,并约定由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对该工程的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经被告委托审计单位审计,最终确认项目包一的审定金额为18,841,273 元,项目包四的审定金额为 11,142,390 元,在扣除设计费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 28,602,863 元。截止至今,案涉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却仅支付原告 23,894,497 元,还尚欠原告工程款 4,708,366 元未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及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4,708,366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相应工程款已进行审计,双方确认尚欠工程款为 4,708,366 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
公告编号:2024-014
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4,708,366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233 元,由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生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所有尚欠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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