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4
(2022)法东非字第 0850 号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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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凤蝶”)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虎凤蝶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虎凤蝶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6 日,虎凤蝶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同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15:30 在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 12 号首屏科技研发综
合办公楼 C 栋 5 层 505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
一致。公告通知的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9:00,会议实
际召开时间为 15:30,与通知不符,且公司也未及时发布变更召开时间的公告,存在瑕疵。但鉴于公司全体股东均出席了 15:30 召开的本次会议,且对公告时间与实际召开时间的差异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召开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程序因临时改变召开时间而存在瑕疵但未影响到各股东的参会,应当认定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虎凤蝶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眭军杰主持。
2、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进行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7,150,000 股,占虎凤蝶股份总数的 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虎凤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相关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事项保持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2,00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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