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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1 15:37:36 股吧网页版
爱迪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1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的《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到表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做出关于召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作出了通知。

2024 年 3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1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2024年3月8日公告的《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2024年3月15日公告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数 4181.57 万股,同意 4181.5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数 4181.57 万股,同意 4181.5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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